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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當街毆打女童!他見義勇為出手「反遭判刑20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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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6日晚,在山東聊城市東昌府區某小區外的廣場上,男子朱某正在「管教」自己的女兒。馬路對面,36歲男子劉某和同伴看到「一名男子當街踢打一名未成年女孩」,遂上前制止。二人和朱某發生了衝突,劉某兩次將朱某放倒在地,致其輕傷。2025年11月,劉某被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判處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劉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他認為自己是見義勇為。隨後,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發回重審。8月18日,本案重審開庭。劉某的辯護律師殷清利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開庭約1小時後,法院宣布休庭,將延期審理。

殷清利表示,據其了解,朱某的身份是一名幹部,「因此,我們當庭就被害人的身份提出異議,幹部身份人員當街打人,案件的性質與嚴重程度存在區別」。

據殷清利介紹,被害人一方由朱某的同事代為出庭,他申請被害人本人出庭,未獲法院准許。之後,法院同意了他提出的休庭建議。根據朱某妻子紀某的證詞,事發當晚,女兒因考試失利,想獨自外出散心,「因為擔心我就下樓去找孩子,並通知了丈夫。朱某到了以後比較生氣,就踹了孩子幾腳」。紀某回憶:「這時候從南邊過來兩名男子,說著髒話過來的,就站在路邊,我就沖他們擺手並眨眼睛說讓他們走,這是我們自己家的事,他們不聽我的話還是往前走。」

現場監控畫面顯示,當日23時53分左右,朱某女兒和紀某出現在事發地點。約4分鐘後,朱某抵達現場。朱某到場後當即踢向女兒,踢到第四腳時,女孩蹲坐在地上。約半分鐘過後,劉某和同伴抵達現場。二人走到跟前時,朱某又連續踢了女兒四下。據原一審判決書記載,紀某向二人擺手示意不要管,二人還是走向前。此時,朱某停止毆打女兒,轉身走向劉某二人,與劉某的同伴發生言語衝突。

朱某在證詞中稱,自己教育女兒時兩名陌生男子上前制止,「記不清那名男子說了什麼,就是不讓我打孩子,我就說不要多管閑事,這是我家裡的事」。劉某的同伴則表示,二人見被打者是未成年女孩,劉某上前質問打人緣由,一旁女子叫他們離開。「對方男子就沒再打躺在地上的女子,朝我走了過來還罵我,我就和男子對著罵。」根據上述判決書,隨後,劉某趁朱某不備將他絆摔在地,並用手扇朱某臉部,後再次將朱某絆摔,致朱某受傷。朱某被診斷為3根肋骨骨折,經鑒定為輕傷二級。劉某辯解稱,自己當時的行為只是想把對方制服。

事發地監控畫面。

2025年3月18日,劉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10月24日被取保候審,累計被羈押200多天。中國新聞周刊了解到,朱某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求,要求以故意傷害罪對劉某從重處罰,同時主張10萬元經濟賠償。該年11月,劉某被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判處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賠償朱某醫療費1564元。東昌府區法院認為,劉某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從劉某實施絆摔行為的時間節點上看,朱某的毆打行為已經停止,與劉某同伴也僅是言語爭執,朱某的行為不具有現實、緊迫的危險,不符合正當防衛所要求的存在不法侵害的起因條件。法院認為,縱觀本案案發起因及發展過程,朱某對他人出面規勸處理不當,引發爭執;劉某最初制止打人行為弘揚了社會正氣,值得倡導,但其後連續絆摔、毆打他人,致被害人朱某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綜合評判,認為劉某的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

今年5月,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裁定發回重審。案件資料顯示,2025年3月24日,東昌府分局聊大派出所因朱某毆打其女兒給予其告誡。殷清利表示,監控畫面顯示,朱某先後踢踹女兒十腳,其中一腳踹中女孩頭部。庭前,他們通過互聯網法院提交針對聊大派出所的行政起訴狀,要求派出所撤銷上訴告誡,並對朱某進行治安行政處罰,目前案件已立案。就上述情況,朱某的妻子紀某,她表示無法過多回應,「對方就是個無賴,本案的事實是清清楚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