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TVBS新聞網》報導,苗栗縣前三灣鄉鄉長溫志強因涉及大規模貪污弊案,遭檢方查出在擔任鄉長期間,透過工程發包、人事安排等職權收取賄款高達1289萬餘元,一審宣判總刑期超過400年後,二審再度加重量刑,總刑期飆升至576年又7個月。

檢方調查發現,溫志強於107年至110年擔任鄉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131件案件中收受賄賂,手法包含鄉公所辦公廳舍改建工程、光電系統土地標租案、洩漏工程底價給特定廠商,甚至連清潔隊的人事安排都成為他斂財管道。更誇張的是,他將不法所得存入母親及兒子的帳戶中,再透過匯款方式與他人合資購地,企圖掩蓋金流,因此另外涉犯洗錢罪嫌。
苗栗地檢署偵辦完畢後,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洗錢防製法、刑法洩密罪及政府採購法合意圍標等多項罪名將溫志強提起公訴。苗栗地方法院一審時,認定溫志強所犯134罪中,每件標案的犯意各自獨立、行為互不相同,應該分別論罪合併處罰,判處10個月至10年6個月不等刑期,總刑期累計超過400年。

案件上訴至台中高分院後,溫志強竟在二審期間未出庭應訊,疑似已棄保潛逃。法務部調查局已將他列為「外逃通緝犯」,研判可能逃往香港。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溫志強染指三灣鄉內各種大小工程,不僅洩漏機密資訊,還縱容廠商長期圍標,嚴重破壞政府採購制度的健全運作,對公務員形象造成重大傷害,嚴重腐蝕國家法治根基,因此撤銷原判130罪並加重量刑,刑期從8個月到10年5個月不等,涉及貪污治罪條例部分還宣告褫奪公權及沒收全部不法所得,總計134罪、刑期累計達576年又7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