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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新潮飲品」暗藏殺機,15歲少女喝下喪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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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踏進夜店想要來杯創意調酒時,千萬要小心了。

廣東深圳龍崗區人民法院近期宣判一件重大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酒吧營銷員李某因製售有毒有害食品獲刑,除了刑罰外還須負擔十倍懲罰性民事賠償責任。此判決現已確定生效。

審判庭特別提醒民眾,在夜店、酒吧等娛樂場所消費時,必須提防各種「時尚特調」,堅決拒絕含有害添加劑的飲品,千萬別為了追求刺激而置身險境。

經法院調查確認,身為酒吧行銷員的李某,在從事推銷工作期間,明明知道俗稱「滴滴」的化學原液會危害人體健康,卻仍然多次將此物質混合進飲料販售給顧客。直到東窗事發,李某透過販賣此類「特調飲品」所獲得的營業額高達17415元。

檢驗結果顯示,所謂「滴滴」原液內含「1,4-丁二醇」成分。此物質屬於工業化工原料,絕非合法食品添加劑,它是「γ-羥基丁酸」的前驅物質,進入人體後會迅速轉化為「γ-羥基丁酸」——這是我國列管的第一級精神藥物,屬於人工合成毒品,成癮性極高,對人體中樞神經具有強烈抑制效果。少量攝取會產生亢奮、幻覺症狀,大量攝取則會導致鎮靜、麻痺,過量攝取更可能引發急性中毒,濫用後果包括心血管傷害、精神異常甚至意識不清、死亡。

審判庭認定,李某的行為已觸犯製造、販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名;同時其行為侵害眾多民眾的身體健康權益,破壞社會公共利益,應負懲罰性民事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依法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併科罰金三萬元;支付十倍民事賠償金174150元(繳交國庫);在市級重要媒體就其行為公開道歉。

承審法官提醒,消費者應當自重自愛、提升自我防護意識,在酒吧、KTV等娛樂場所消費時務必提高戒備,切勿飲用來源不詳、成分不明的飲品,不隨意接受陌生人提供的飲料,不主動要求添加非食用原料,避免給不法之徒趁虛而入的機會。法院同時警告犯罪分子,食品安全底線絕不容跨越,切莫以「新奇調酒」「助眠飲品」等名義,在娛樂場所販售有害飲品,否則必將面臨嚴厲法律制裁。

透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可知,因誤飲「滴滴原液」導致死亡的悲劇確實發生過。

2023年10月25日凌晨,案外人王某某、梁某某約定到龍崗區某酒吧飲酒,由該酒吧營銷人員鄭某某負責安排座位,兩人在SV55包廂就座後,梁某某拿出隨身攜帶約40ml「滴滴」原液(即1,4-丁二醇)倒入綠茶中調製成「滴滴水」與王某某等人共同飲用。期間,鄭某某為了留住客戶並促進酒水消費,叫來酒吧「陪酒女」即受害人劉某甲到SV55包廂與王某某、梁某某等人一同飲酒。

兩人的「滴滴水」喝完後,王某某要求鄭某某拿空酒壺到SV61包廂請被告羅某添加「滴滴」原液,鄭某某來到SV61包廂將空酒壺交給羅某,羅某往酒壺內滴了約30滴「滴滴」原液,隨後鄭某某將含有「滴滴」原液的酒壺帶回SV55包廂加入兩瓶綠茶飲料調製成一壺「滴滴水」,接著王某某與受害人劉某甲玩擲骰遊戲,期間受害人劉某甲喝下約兩大杯「滴滴水」。凌晨4時30分左右,受害人劉某甲離開SV55號包廂。2023年10月25日7時左右,受害人劉某甲因過量飲用「滴滴水」身體出現異狀,經120急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死者死因符合γ-羥基丁酸中毒致死。

而1,4-丁二醇正是γ-羥基丁酸的前驅物質,可在人體內透過乙醇脫氫酶代謝,快速轉化成γ-羥基丁酸。γ-羥基丁酸對人體中樞神經系統具有強烈抑製作用,是我國規定管制的第一級精神藥物,屬於人工合成毒品。

案發後,羅某、王某某、梁某某、鄭某某均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羅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王某某一年十個月,梁某某一年,鄭某某一年七個月)。王某某、梁某某、鄭某某分別賠償受害人家屬26萬元、7萬元、3萬元並獲得諒解;酒吧所屬公司另外賠償123萬元。

所謂的「滴滴原液」絕非無害飲品,而是可能致命的毒品前驅物質。

酒吧中的「時尚特調」隱藏著致命危機,千萬不可因為好奇心或輕信他人而拿性命當兒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