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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意修改志願!害同學落榜心儀學校「報警卻難法辦」原因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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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私自更改同儕升學志願已構成權益侵犯,監護人因教育疏失須負起相關責任……日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一系列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典型判例,當中涵蓋張某等人與李某、某校等侵權責任爭議案件。

張某與李某(皆為化名)過去就讀海南某校同一班級。該地區中招系統採用考生准考證號碼作為登入帳號,校方統一更新本校學生的預設密碼後,由各班導師透過微信個別將學生帳號及密碼傳送給家長。張某填寫完升學志願後,再度進入系統時,竟發現個人志願資料被他人惡意更動。

事後,張某偕同雙親向教育局查詢,確認有人使用張某帳號進行志願修改。張某隨即報案,警方開案調查並傳喚李某到案說明。李某坦承,因不滿張某曾經辱罵自己而心懷怨恨,在看見張某准考證後便登入其系統,惡意篡改志願內容。

當地警方對李某開立《行政處罰決定書》,判定行政拘留五天,惟因李某屬未成年身分,依法免予執行。事件發生後,張某重新填寫補錄志願,獲海南某校錄取並持續就學至今。

張某與其父母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1.李某及其父母賠償學雜費、住宿費、書籍教材費、餐費、飲水費等總計96096元;2.李某及其父母支付精神慰撫金10000元;3.李某及其父母於報紙刊登道歉聲明一週;4.某校對第一項請求負補充賠償義務;5.訴訟費用由全體被告負擔。

審理法院判定,李某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私自進入張某中招系統並更改其志願資訊,致使張某錯失就讀理想公立高中的機會,已對張某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應負起相應侵權責任。李某進行志願篡改時尚未滿十六歲,故由其監護人即父母負擔賠償義務,賠償金額可優先從李某個人名下財產給付,若有不足再由父母補足。某校並未在公開場合向不特定對象披露學生身分資訊及登入密碼,未造成張某隱私資料外洩,無過失責任,毋須承擔補充賠償義務。

由於李某篡改張某志願,張某及其父母因此支出超過公辦普通高中應負擔的學雜費及住宿費,為避免訟累,一併處理高中三年相關費用。綜合考量海南某校實際狀況,並參照公辦普通高中應繳納的學雜費、住宿費數額,酌定李某父母賠償學費及住宿費損失38000元。案件確實對張某及其父母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傷害,酌情支持5000元。

綜合以上考量,法院認定李某及其父母應賠償張某及其父母各項損失43000元,張某及其父母主張超出的部分不予採納。鑑於本案損害結果影響範圍僅及於案件當事人,法院同時裁定李某及其父母須以書面方式向張某及其父母致歉,內容須經法院審核,若逾期未履行,法院將選定一家海南省發行的報刊公布判決書要旨,費用由李某及其父母承擔。

中考志願攸關學生升學途徑及未來發展方向。篡改志願的舉動不僅擾亂招生秩序,更侵害他人透過公平競爭獲得教育機會的基本權利。國中生實施篡改他人中考志願的行為,已構成對他人受教育權及個人資訊權益的侵犯。

本案判決結果明確規範侵權人必須依法負起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對往後處理相似糾紛具有重要參考意義,也為受害者依法維權提供強而有力的支持。與此同時,案例也反映出部分青少年法律觀念薄弱、對網路帳號安全缺乏足夠認知,提醒學校與家長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網路倫理、資訊保護及守法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妥善處理同儕關係,避免因一時衝動而鑄成大錯。